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坡头村料神二组组料神桥下游约400米处禁采区,利用各种抽沙工具非法抽取地下河沙共447.8立方米,并将其中250立方米的河沙予以销售,获利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老健华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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