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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县,户籍地马鞍山市**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马鞍山市**县**镇**路自建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长江马鞍山水域盗采江砂,5人共出资420万元,其中支付采砂船保证金300万元及每月租金120万元。在盗采江砂的过程中,夏某某负责资金周转,祁某某负责疏通关系并为盗采设备提供柴油,吴某某负责盗采江砂具体事项,陈某某负责从张某某处租赁船只用于采砂。该吸砂泵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水域马鞍山大桥附近江面多次实施非法盗采,盗采的江砂销售获利291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8月10日至8月13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海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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