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号,现住寻甸县**街道**小区**幢**室。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月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寻甸县**乡**村村委**村小组小凹子沟李某某、李某某家地内非法开采毛石销售获利。陈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被寻甸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次;于2018年1月31日又被寻甸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次。经聘请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无证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7万元。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寻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无证开采毛石销售获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8份(未随案移送,由民行检察人员补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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