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单位红安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93267097X,单位地址红安县**镇**村,**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承包经营红安县**厂,并担任*乙厂**,在八里湾镇卓旺山村捉王山上从事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用片麻岩。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甲厂在八里湾镇卓旺山矿区越界开采片麻岩9813立方米,经鉴定该矿区同期同类款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45元/立方米,越界开采片麻岩价值为为441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3.非法采砂现场的视听资料;4.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5.非法采矿现场的勘验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红安县**厂、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检察官助理:戎玉栋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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