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部分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镇**村等地向开卡人陈随意、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收买了共计8张配套有密码、U盾、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卡的信用卡(其中陈某某2张、王某甲3张、王某乙3张),后许某某将上述信用卡转卖给上家萧辉艺(另案处理)。
2、盗窃部分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将卖给上家萧辉艺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王某甲、卡号为6217-***-***-***-139)通过到银行挂失换卡的方式非法占有卡内来源不明的人民币158228.16元,后通过转账及消费等方式挥霍一空。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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