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单县**镇**村**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为经营建材生意,以其弟陈某乙的名义在单县**银行**支行贷款,并伪造了陈某乙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担保人卢某某、赵某的工资收入证明,骗取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单县**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陈某甲仍无法归还贷款。单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日立案侦查,直至2019年9月9日陈某甲才将贷款本金归还,给单县**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贷款手续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姜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卢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黄绍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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