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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骗取贷款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本科文化,抚州市**人,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楼**室。2019年10月18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因急需资金,经商议决定,以陈某某的抚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抚州市**银行(以下简称“抚州**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因*甲公司的资产情况不符合贷款条件,陈某某便指使*甲公司会计伪造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及相应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将*甲公司的资产数额及营业额扩大,又虚构*甲公司拟向其实际控制的莆田市*乙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采购原材料,安排会计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贷款事由。2014年8月,陈某某用上述伪造的合同、资料向抚州**行申请贷款。9月,抚州**行发放该笔贷款,陈某某收到后,为规避银行监控,将款项全部转入*乙公司账户后取出,按约定将3987.5万元转账给杨某某,剩余20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人还款221.56万余元后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立案时,仍有654.44万余元本金未偿还。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立案决定书、*甲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表、审计报告、调查报告、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办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林某某、扶某某、谢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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