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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高利转贷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住南丰县******花园****室,因涉嫌犯有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以其经营的南丰县**合作社的名义,采取用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从中国建设银行南丰支行获取贷款111万元,利息为年息4.9875%。贷款发放至由陈某某支配的南丰县**合作社的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南丰支行将其中的109万元转至曾某某的账户中,双方约定曾某某按月息1.5分支付陈某某利息,陈某某从中赚取年收益13.0125%的利息差,违法所得共计14.1832625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未从曾某某处获得约定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2.证人邹某某、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14.1832625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至案发未实际获利,系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志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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