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49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十里**村八里**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望月路西关街至**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庄**十里**村八里**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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