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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蒙城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9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在蒙城大昌驾校学习期间相互认识,在得到管某某的信任后,将管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其账号为62179938100********)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并从2018年2月开始,在没有得到被害人管某某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使用其微信从绑定管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走存款约9万元,且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投案后,全部退还涉案款项,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微信上绑定他人的银行卡后,在没有取得他人的认可时,即秘密大量转走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晓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和补充侦查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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