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紫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零时许,东莞市大朗镇公安分局**派出所接报在本市大朗镇**村**路**号附近有人报警,辅警邝某某、王某某驾驶警用巡逻汽车到达现场,并将车辆停在**路**号附近。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酒后途经上述路段时,陈某某连续多次按响警用巡逻汽车的喇叭,现场辅警人员邝某某前去劝导,陈某某不听劝阻并辱骂工作人员。此时民警钟某某到场并上前询问情况,要求陈某某出示身份证件配合检查。陈某某、程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并在现场起哄、辱骂警务人员,民警作出警告后要求陈某某跟随民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过程中,陈某某挥拳打向民警钟某某头部,将钟某某打倒在地,辅警钟某某等人上前拦阻时,亦遭到陈某某反抗,程某某也上前和辅警队员发生推搡。后警务人员合力将陈某某二人制服,过程中陈某某反抗导致钟某某身体颈部、手指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邝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妨害公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9月23日
附:
1.陈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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