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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民盗窃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1********,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用氧焊切割枪在长顺县鼓扬镇纪堵村岩腊组将掉井关处的通组路防护栏切割后装在三轮摩托车上盗走。通过勘验核实,被盗防护栏共计14米长。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防护栏价值人民币3360元。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用氧焊切割枪再次到长顺县鼓扬镇纪堵村岩腊组将掉井关处的通组路防护栏切割后装在三轮摩托车上盗走。通过勘验核实,被盗防护栏共计36米长。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防护栏价值人民币864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同年10月23日与该次盗窃所得的防护栏销赃给惠水县一收废旧的男子,获利1200余元。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用氧焊切割枪在长顺县敦操乡敦操村摆边组岩夹关(小地名)处将堆放在路边的防护栏分节切割后,装在三轮摩托车上盗走。通过勘验核实,被盗走防护栏共计8米长。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防护栏价值人民币1920元。

4、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氧焊切割枪在长顺县摆所镇茅山村新寨组小长冲(小地名)处将通组路防护栏分节切割,在准备装上三轮摩托车时被路过的村民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遂逃离现场,次日到长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通过勘验核实,被切割的防护栏共计28米长。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切割防护栏价值人民币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通组公路的防护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建议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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