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陈某水,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水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可在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刑罚,于2020年6月23日将全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水通过同案人叶某成(已起诉)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1个总代理账号h223[h],后从该总代理账号中开设出会员账号自己参赌及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彪、陈某雄、叶某航等参赌。经查,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该总代理账号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3669747元,其中参赌人员陈某彪、陈某雄、叶某航使用的3个会员账号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898202元。参赌期间,被告人陈某水与参赌人员陈某彪、陈某雄、叶某航通过现金结算赌资至少共计人民币221922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水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彪、陈某雄、叶某航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水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叶某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水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水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崇
检察官助理:黄贤玲
2020年7月1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水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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