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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洪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洪,外号“老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口九斗住宅区二十三巷12号1653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洪与被害人陈某雄在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村新兴路菜市场处发生争吵,后被劝息。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洪与被害人陈某雄相约至溪口村九斗路,双方持械进行互殴,打架过程中陈某洪造成陈某雄头部、腹部等部位受伤。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陈某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后,被告人陈某洪一方与被害人陈某雄一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洪一方赔偿被害人陈某雄医药费及善后费用共人民币82000元,陈某雄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雄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洪因小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洪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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