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商丘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示范区**路段时,将行人无名氏撞倒,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