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镇“米兰KTV”共同饮酒后,陈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豫KR6***号小型汽车交由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而后李某某驾驶此车辆行驶至河南省长葛市**镇***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8日出具《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犯罪人员李某某供述;
3、被告人陈某供述; 4、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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