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丰瑞园小区内道路行驶至丰瑞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陈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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