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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涉嫌受贿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68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桥区******路,宿州市桥区**镇卫生院原副院长、外科主任。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宿州市桥区**镇卫生院外科主任期间,其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250*25g果糖水、500ml的羟乙基淀粉、400mg注射用丹参、1.0g注射用头孢他啶、0.6g 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2g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60mg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 2单位注射用血凝酶、0.25g注射用门冬氨酸阿奇霉素等药品供应商给予回扣的药品。宿州市桥区**镇卫生院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每月月底根据被告人陈某所开处方中有回扣药品的用药量,按照一定的回扣比例,从自己收受的药品回扣款中拿出一部分,在下一个月的4日左右,将统计数字及相应的回扣款交给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埇桥区区域经理张某乙,并安排张某乙将药品回扣款送给被告人陈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收受药品回扣款共计80491.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该款退到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局。

该案是由本院侦查部门在办案中自行发现,2016年2月23日,本院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过经过、桥区某某镇卫生院药品消耗统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伍某某、马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回扣,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检  察  员:刘  军

2016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路,联系电话:139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贰拾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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