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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文盲,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06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河南省安阳县**乡邓庄村因浇地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打架,被告人陈某用铁钎将张某某左胳膊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鉴定:张某某左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魏某某证言;4. 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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