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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号。2019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双流区航空港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双流区东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位于双流区**********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陌陌发布的消息称有口罩可以出售。被害人王某在网上联系到陈某,并以每个口罩3元的价格,共计支付给陈某5700元。陈某收到款项后,将王某的微信、陌陌等联系方式删除。经查,被告人陈某没有口罩用于出售。

案发后,陈某的亲属积极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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