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开始,在互联网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K7”网站上注册会员,后以同案人黄某某炎(另案处理)位于普宁市占陇镇西湖村经营的“大小汽配”店为窝点,接受周围群众“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后在“K7”网站上投注,从中赚取赔率差额牟利。至同年10月29日晚,共接受陈某乙华(已行政处罚)等人赌博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约10万元,从中谋取非法收入人民币5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六张单据;3.户某某;4.证人陈某乙华的证言;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某某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甲有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