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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涉嫌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开始,在互联网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K7”网站上注册会员,后以同案人黄某某炎(另案处理)位于普宁市占陇镇西湖村经营的“大小汽配”店为窝点,接受周围群众“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后在“K7”网站上投注,从中赚取赔率差额牟利。至同年10月29日晚,共接受陈某乙华(已行政处罚)等人赌博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约10万元,从中谋取非法收入人民币5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六张单据;3.户某某;4.证人陈某乙华的证言;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某某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甲有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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