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MM****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西堤路运动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0.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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