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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犯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香君东路北侧银河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虚构可以将集体土地证变更国有土地证和帮助办理拆迁补偿款的事实,被害人赵**基于其和陈*是邻居关系便对陈*的话信以为真,赵**分20余次向陈*支付约130000元的办事费用,后被陈*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陈述;4、被告人陈*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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