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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丁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陈某丙、陈某乙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梁某某寻衅滋事案,陈某丁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狼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铁布衫”),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魔电鼓”),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猫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镇**院。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枫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孝感市高新区**办事处**村**湾**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1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及陈某戊、陈某己、魏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院自己家中及周边村湾,组织数十人以打扑克牌“斗地主”、打“卡五星”麻将和摇骰子下单双等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牟利。

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赌场码钱,指使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至武汉市黄陂区**湾**集**村被害人汪某某家,将汪某某强行带至孝感市孝南区**镇一酒店,被告人陈某丁、梁某某及魏某乙、魏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看管,限制汪某某人身自由至2016年2月12日,期间汪某某被殴打。

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指使被告人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及陈某庚、陈某己、陈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张某某家中,持木棍将张某某家神龛等物品砸坏。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465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条、银行转账凭条及还款明细单、银行信息查询单及明细、110接处警登记表及警综平台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马某某、蔡某某、高某甲、周某甲、黄某某、丁某甲、张某甲、胡某某、高某乙、陈某辛、汤某甲、崔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陈某壬、韩某某、汤某乙、姜某某、彭某某、陈某癸、陈某子、丁某乙、刘某乙、徐某甲、周某甲、陈某丑、刘某丙、涂某某、徐某乙、周某乙、刘某丁、徐某丙、徐某丁、丁某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寅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鲁某某的陈述;4.涉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戊的供述;5.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丁、梁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陈某丁、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纠集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属恶势力团伙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云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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