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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严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及居住地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2006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街道**委**组**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末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闵行区莘西南路287号经营的“御足源按摩会所”,采取统一定价、收费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从事面试卖淫人员、发工资、收银以及接待嫖客、打扫卫生等工作。

2020年4月3日22时,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并查获毛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郁某某、L某某、陈某乙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依法扣押店内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牌及账本。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照片、《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牌、账本以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毛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郁某某、L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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