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后港社区**号,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3********,汉族,无业,群众,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将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和同年5月前往柬埔寨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作为业务员开展诈骗活动。在该团伙内,业务员利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恋”以骗取信任,后以投资“乐益盈利宝”为名诱导被害人在该平台进行博彩投注。在被害人初期进行小额投注时使其赢钱,再由业务员诱导被害人陆续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使其输钱。2019年8月,陈某甲作为业务小组组长,伙同小组成员严某某以“程某某”的虚假身份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77780元。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4193599.1元,目前已经返还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22676.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退赔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5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王振
检察官助理:徐熠放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 本案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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