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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乔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 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乔某某窜至中牟县商都大道与**街**角的一POS机直营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王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89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开封尉氏县**乡**村“**村移动货运”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赵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501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开封市**县**乡**村一卫生纸批发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郝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786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中牟县**路与**街交叉口一POS机专营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孙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514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中牟县建设路与**路交叉口一POS机专营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王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8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中牟县**镇街里“**瓦罐面”饭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李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6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中牟县**镇**村一POS机专营店内,被告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朱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6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中牟县**镇“**保险”店内,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以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张某某替其还款后,通过网络远程锁定信用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265元。

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表示谅解,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陈述;3.证人陈某甲、杨某某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5.书证若干;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官:葛毅飞

                            2020 年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住中牟县**乡**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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