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结伙斗殴,于2006年4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8年7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建阳市,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坊乡**村**路**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被害人林某某酒后猥亵陈某乙一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被告人陈某甲持一根竹棍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并用脚踹被害人林某某的腹部。被告人何某某接到被告人陈某甲电话后赶到现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的头部,并用脚踹被害人林某某的腹部,将其踹倒在地。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右侧第9肋骨骨折,此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主动到泉港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竹棍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连某某、陈某丁、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因琐事纠纷共同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电话:1835053****。

2.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所地,电话:1355959****。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