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希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令(绰号“小胖”),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乡**村**组**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村**组**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文盲,务工,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林某乙、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7月12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何希龙、陈某甲、林某乙伙同同案人郑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先后在福清市龙田镇西亭村河南山头一墓地旁、龙田镇赤坑村沙龙溪福庐山旁树林空地、龙田镇上薛村凤凰山上树林旁空地、龙田镇西亭村河南水库边山上空地等多处开设赌场,招揽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同案人郑某甲均在赌场内负责做头赌博以维持赌场运行。为便于赌场管理,该赌场以每天人民币15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何希龙负责赌场管理、雇请赌场工作人员、召集赌徒等;以每天人民币7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薛某丙、薛某乙、林某甲驾驶车辆接送赌徒到赌场内参赌;以每天人民币5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以每天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雇请同案人郑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并管理望风人员,另同案人郑某乙负责寻找赌场地点,每选定一次地点可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以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场搭盖赌场木棚,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帮助其丈夫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场搭盖木棚三次;以每天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薛某甲在赌场外望风。同时,被告人杨令、罗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每万元日利息人民币200元。该赌场每日约三十至四十人参赌,并规定每换一副扑克牌向“庄家”收取500元牌费,“庄家”每赢一把,赌场按照5%的比例抽成。至被查获,该赌场共经营约20天,累计抽头渔利约人民1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任赌场股东约20天,被告人何希龙参与赌场管理约20天共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抽水约20天共从中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被告人薛某丙为赌场驾驶车辆约十天共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薛某乙为赌场驾驶车辆约七天共获利人民币29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场驾驶车辆约五天共获利人民币21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薛某甲为赌场望风三天但未获利,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场搭盖木棚八次、望风六天共获利人民币72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尹某某帮助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场搭棚三次,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杨令在赌场内放贷约半个月共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内放贷约半个月共获利人民币800余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场内帮助被告人杨令放贷约七天共获利人民币3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水约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西亭村河南水库边山上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薛某丙、薛某乙、薛某甲、林某甲、杨令、罗某某、同案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王某乙、黄某某、郑某丙等25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13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
2019年1月23日23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路段抓获被告人何希龙;2019年3月14日23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枫叶情KTV路段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3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乙;2019年3月17日11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兰天大酒店公寓楼内抓获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5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冠豪酒店4楼走廊处抓获被告人林某乙;2019年5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丙、薛某乙、薛某甲、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林某乙、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薛某丁、李某某、何某甲、郑某丙、魏某甲、薛某戊、陈某丙、何某乙、薛某己、林某丙、吴某某、刘某某、薛某庚、徐某某、陈某丁、俞某某、王某丙、何某丙、何某丁、魏某乙、游某某、黄某某、郑某丁、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丙、薛某乙、薛某甲、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林某乙、尹某某及同案人郑某甲、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丙、薛某乙、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薛某甲、尹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上述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丙、薛某乙、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希龙、杨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丙、薛某乙、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林某乙、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丙、薛某乙、林某甲、杨令、罗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玲玲
代理检察员: 李 琳
2019年9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何希龙、张某某、陈某乙、薛某丙、薛某乙、杨令、罗某某、王某甲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028****;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8018****。
2.量刑建议书20份;
3.卷宗材料和证据12册共140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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