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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何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0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乐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乐业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0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乐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陈某乙(绰号某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乙伙同陈某甲、何某甲通过开设赌场供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中,陈某乙、陈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管理、分配抽水钱款,联系赌博人员前来参赌;何某甲负责作数、抽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7日,陈某乙伙同陈某甲、何某甲在乐业县同乐镇武称村一蛋糕店二楼陈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陈某丙、张某某、黎某某、蒙龙胜等人采取打扑克牌“大吃小”每局赌注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博中抽水获利人民币3000元,其中陈某乙分得900元,陈某甲分得1200元,何某甲分得900元。

2.2020年5月28日,陈某乙伙同陈某甲、何某甲在乐业县同乐镇武称村场坝屯陈长书家一楼堂屋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陈某丙、张某某、黎某某、蒙龙胜等人采取打扑克牌“大吃小”每局赌注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博中抽水获利人民币4000元,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均实施犯罪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陈某甲联系电话1507766****、陈某乙联系电话1334766****),何某甲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赃款人民币8072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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