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同案人龙某丁(另案起诉)利用“宝盈628”赌博网站,先后发展同案人黎某乙、刘某甲、龙某乙、龙某丙(均另案起诉)、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并和总代理发展多人为下线会员。
其中,龙某丁发展被告人陈某乙、彭某某、芦某某、何某甲、周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为赌博网站会员。黎某乙发展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会员。刘某甲发展被告人黎某甲为赌博网站会员。陈某丙发展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会员。被告人龙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乙为其他在逃同案人发展的会员。上述被告人利用自己的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并将赌款交予上线同案人处理,自己分得返还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投注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同案人龙某丁、龙某戊、陈某丙、黎某乙、刘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丙、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乙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黎某甲、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黄某甲、吴某某、何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十五册、光盘资料八十五张、硬盘二个、U盘一个。
3、缴获的手机、电脑,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十四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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