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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冯建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3年8月16日经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非营运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4日经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建,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组。被告人冯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9日释放。被告人冯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冯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冯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伙同冯建、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采用驾驶汽车、电动车尾随被害人,由被告人驾驶汽车伺机别车或驾驶电动车由后直接撞击被害人车辆的手段,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碰瓷”,之后以修理电动车、去医院看病为由与被害人进行谈判并取得财物。仅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6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2485元;被告人冯建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曹某某等人,在常熟市**镇**佳苑**大门处,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袁某甲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曹某某等人,在常熟市**街道**路与**路路口,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毛某某、许某甲夫妇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曹某某等人,在常熟市**街道**路**村**号附近,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55元。

4、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曹某某等人,在常熟市**街道**路**路段处,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500元。

5、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在常熟市**镇**路**商店门口处,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袁某丙人民币5200元。

6、2019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在常熟市**街道**大道与**路路口处,以上述“碰瓷”手段,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冯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袁某乙、曹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毛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冯建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伙同他人、冯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冯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冯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冯建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等共计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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