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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冯某某等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乐吧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街**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樊某某,艺名: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营销**,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乐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乡**村**组**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乐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小学文化,**乐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村**号,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艺名: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4********,汉族,大专文化,**营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艺名:凌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营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艺名:陈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8********,汉族,中专文化,**营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艺名:凌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营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室,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中专文化,**乐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2********,汉族,大专文化,**招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招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街,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乐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武昌区**路**社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乐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樊某某、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樊某某、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严密的组织形式,组织营销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楼“**乐吧”店内从事经营性陪侍活动,该场所设立了业绩激励机制、提前下班机制、集中住宿机制、奖惩机制、考勤机制等各种机制,组织部分营销员从事卖淫活动。上述十四人均为公司股东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经侦查,共查证五起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陈某甲任**店长,被告人樊某某任**部**,被告人应某某、冯某某任副总,被告人戴某某任副总、区域**,被告人陈某乙任**部总管,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余某某任营销**,被告人曾某某任**部**,被告人杜某某任**部**,被告人杨某某任**部**,被告人刘某某任**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存款金融交易明细、人力资源部文件及工资提成资料复印件、在职股东人员名单、股东明细、股东职位统计表、部分机制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樊某某、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樊某某、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起刚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30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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