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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冯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7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村委会**村**号。2015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村委会**村**队**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购毒人陈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2个冰毒和2个“K粉”,陈某乙通过微信转帐向被告人冯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告人冯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并一起去珠海贩卖,并分两次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和送货的费用。被告人陈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向其购买“K粉”,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400元。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QJR****汽车搭载被告人冯某某一起来到阳春市溪头镇溪头中学附近,被告人许某某在车上将3小包“K粉”和1小包“奶茶”交给了被告人陈某甲。

当晚,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携带毒品,驾车来到珠海市进行交易。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到达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国泰酒店附近,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在一楼肯德基餐厅将毒品交给陈某乙,陈某乙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人冯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某乙身上查获毒品5小包,从被告人冯某某身上查获作案手机一部。随后民警在餐厅附近抓获了被告人陈某甲,并在其驾驶的粤QJR****车上查获了疑似毒品2小包、作案手机一部。经鉴定,从陈某乙身上查获的5包毒品中: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l.54克;3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共l.44克;在被告人陈某甲车上查获的2包毒品中:l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克;1包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净重0.55克。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阳江市被抓获归案,并查扣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莲

                                 2020年8月20日

附:1.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三张、U盘一个;

    2.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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