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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注册创立**公司,并开发手机APP软件,以网络新零售、投资理财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具体方法为:联系相关人员开发手机APP软件,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投资理财平台;以**为公司实体,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作案场所。具体方式为:投资人民币2200元为一单(股)成为公司**,可在**玉器店购买玉器,分别获得一块价值1500元的玉器和两块批发价为350元的折扣玉,其中:价值1500元的玉器由**带走,归**个人所有;另外两块批发价为350元的折扣玉交由公司,放在公司的手机APP软件上进行寄卖、代售,七到十天后卖出并可获得2400元。**如要求提现,需交纳每单2200元的5%手续费,在公司的手机APP软件自动扣除后,**可获得2290元;**如不要求提现,可获得每单利润200元,剩余2200元进行复投,七到十天后可再次获得盈利200元,并依此循环复投盈利。

2019年4月11日,李某某指使袁某某(另案)担任其所创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7日,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以及杨某某(另案)等人在本区**酒店以免费食宿方式吸引300余名群众召开“新零售新起点新高度**集团开启网络新零售商业模式”高峰论坛会议,虚假夸大宣传,蛊惑多名受害人争相购买玉器,又以陈某甲、刘某某等人为骨干,利用高额利润相诱,以虚假、欺骗宣传方式吸引受害人,吸收受害群众资金,致何某某、王某甲、齐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秦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彭某某、赵某某、腾某某等多人上当受骗,前后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37800元,其中: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60800元,刘某某、陈某丙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6600元,所吸收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分散转移至第三方账户,余额仅剩不足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无视法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骊山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现羁押于西安市临

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照片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本案暂扣涉案人员现金共计132286元,已于2020

年3月24日上缴西安市临潼区收费管理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修东,又名陈功,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011020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泰康里11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丽,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052209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牛角村北新街14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晓钟,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00721613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316楼6101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李北海(另案)注册创立陕西大皇玉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开发手机APP软件,以网络新零售、投资理财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具体方法为:联系相关人员开发手机APP软件,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投资理财平台;以临潼德御轩玉器店为公司实体,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作案场所。具体方式为:投资人民币2200元为一单(股)成为公司会员,可在德御轩玉器店购买玉器,分别获得一块价值1500元的玉器和两块批发价为350元的折扣玉,其中:价值1500元的玉器由会员带走,归会员个人所有;另外两块批发价为350元的

折扣玉交由公司,放在公司的手机APP软件上进行寄卖、代售,七到十天后卖出并可获得2400元。会员如要求提现,需交纳每单2200元的5%手续费,在公司的手机APP软件自动扣除后,会员可获得2290元;会员如不要求提现,可获得每单利润200元,剩余2200元进行复投,七到十天后可再次获得盈利200元,并依此循环复投盈利。

2019年4月11日,李北海指使袁程潇(另案)担任其所创立的陕西大皇玉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7日,指使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以及杨小红(另案)等人在本区爱琴海温泉酒店以免费食宿方式吸引300余名群众召开“新零售新起点新高度大皇玉坊集团开启网络新零售商业模式”高峰论坛会议,虚假夸大宣传,蛊惑多名受害人争相购买玉器,又以陈修东、刘丽等人为骨干,利用高额利润相诱,以虚假、欺骗宣传方式吸引受害人,吸收受害群众资金,致何远汉、王建国、齐明星、李林、王国利、谢金仁、秦换珍、曹晓泉、张寿荣、龚慧萍、彭玉媛、赵苗、腾守中等多人上当受骗,前后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37800元,其中:陈修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60800元,刘丽、陈晓钟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6600元,所吸收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李北海分散转移至第三方账户,余额仅剩不足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无视法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骊山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修东、刘丽、陈晓钟现羁押于西安市临

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照片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本案暂扣涉案人员现金共计132286元,已于2020

年3月24日上缴西安市临潼区收费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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