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0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60********,汉族,初中文化,雷州市**镇**村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任雷州市**镇**村委会妇女主任,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雷州市**镇**村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任雷州市龙门镇**村委**村村民小组长,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本科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雷州市龙门镇后排村委会干部实行分工包片负责核实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富行村住房困难户的核实工作。
2010年至2012年,雷州市龙门镇后排村委会作为贫困村,由湛江市残联和湛江市水务集团两单位共同挂点帮扶。为落实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贴政策,2010年,帮扶单位对后排村委会村民在帮扶期间(即在2010年至2012年)拟进行住房改造(即是建新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作预案登记,并明确对新建房验收通过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为12500元(政府补贴资金)和27500元(属贫困户的,除政府补贴12500元外,帮扶单位另外补贴15000元)两类。其时,作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被告人刘某某也作了拟建新房登记。至2012年刘某某仍没有建造新房。2012年上级政府来富行村验收贫困户新建住房时,陈某甲因故委托刘某某带住房改造验收小组对富行村当年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新建房屋进行验收。为骗取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贴款,刘某某带验收小组到其于2007年建造的住房作为2012年的新建房进行验收。事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陈某甲并请求陈某甲帮忙申报。陈某甲明知刘某某当年没有建新房,为让刘某某顺利获取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贴款,故意隐瞒真相,向村委会谎报刘某某当年建新房,并制作相关申报资料(《广东省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及银行账户等)层报。经上级政府审批后,刘某某骗取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贴款12500元。
2015年11月3日,陈某甲、刘某某自动到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且刘某某向本院退回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人事档案材料、后排委会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刘某某现居房图片、验收小组验收表及财政部门资金发放签收表、银行部门提供的相关流水明细账、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贴相关文件、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扣押清单、收据等;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陈某戊、何某某、杨某某、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为骗取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相互勾结,陈某甲明知刘某某不符合申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条件,利用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办理申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资料,导致刘某某骗取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12500元,数额较大。俩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3、光碟2张; 4、扣押赃款2000元随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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