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0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由陕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案由延安市富县公安局侦办,2019年1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将刘某甲诈骗案移交至富县公安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在西安市未央区物价局工作(系**家公务员,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路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谎称认识各教育局领导、**,利用关系网可办理学生入学以及安排正式工作、办理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业务,通过办理成个别学生入学向外界夸大其办事能力,通过微信群或给中间人赚取差额利润****。2018年1月,陈某甲、刘某甲成立“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以上业务,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相应办事费用。被告人陈某乙为其雇佣的员工,为获取提成在多种平台中散布以上业务且明码标价,夸大宣传办事能力、负责签订“入学咨询协议”并收取费用开具收据。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谎称有关系办理入学,骗取被害人钱款挥霍,陈某甲跑路时继续谎称给被害人安排工作,联系王某甲假冒单位领导每次提成2000元左右,陈某甲授意王某甲假冒领导面试被害人25人次。被告人路某甲为获取巨大利润,在各类平台发布大量办理学生入学、安排正式工作及办理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业务某某甲且明码标价收集需要办事的被害人某某甲提供给刘某甲等人,后路某甲无能力办理逃债更换号码藏匿于杨凌示范区恒大城小区。
1、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给杨文办理大专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及调动工作骗取6.5万,办理了假大专毕业证及教师资格证交予杨文,杨文发现后陈某甲说重新办理,之后见面杨文要求退钱,陈某甲未退。
2、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杨某甲朋友的两个孩子办理“铁一中本部”(13万)、“铁一中分部”(12万)入学及给其妹妹安排工作(3万)共骗取28万,陈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办理被害人张某甲“西北工业大学附中启迪分校”工作并承诺当年9月入职骗取8万,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
4、2017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给苏某甲朋友陈某丙安排正式教师工作及办理毕业证、学位证骗取12万,后陈某甲在苏某甲的多次催要下退8万,4万未退。
5、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给梁某某联系的11名朋友分别办理安排工作及安排孩子入学等事宜骗取共计65.45万,陈某甲退0.8万,64.65万未退,后梁某某全额退还被害人。
6、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将被害人吉延峻孩子吉家良转学至西安“曲江一小”骗取9万,2017年10月1日陈某甲手机无法接通至吉延峻与其失去联系,所骗取钱款已挥霍。
7、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平小利孩子办理“西安小学”入学骗取8.3万,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
8、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为雁塔教育局领导,办理马光联系的王某乙和邵某甲“曲江一中”高一借读骗取22万,后陈某甲未办理此事退款10万,12万未退。
9、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袁某某孩子办理“西安中学”借读谎称10天办好骗取6万,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
10、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郭某某办理“高新二小”入学骗取5万定金,事后陈某甲并未办理。
1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经周艳联系给22名朋友分别办理安排工作及孩子入学等事宜骗取共计134.5万,事后陈某甲给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学校接收函蒙蔽被害人,后陈某甲在周某甲多次催要下退款101.56万元,32.94万未退,而后陈某甲失去联系。
12、2018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孙某某孩子办理“大学南路小学”入学骗取8.5万,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偿还他人债务,事后陈某甲在孙某某的多次催要下给其退钱1000元,8.4万未退。
13、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李某甲孩子办理“交大二附中初中”入学骗取5万,事后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
14、2018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李某乙孩子办理“高新一小东校区”入学骗取5.5万,后陈某甲告知高新一小东校区办不成,办理“高新七小”又收取李某乙2.5万,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8万钱款挪作他用。
15、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王某丙孩子办理“梨园路大兴小学”入学骗取11.3万,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后陈某甲给王某丙退8.9万,2.4万未退。
16、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害人张某乙孩子“高新五小”入学,骗取张某乙签订协议微信转刘某甲1.3万,给陈某甲现金1万,陈某甲、刘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所得钱款挥霍,后陈某甲在张某乙的多次催要下退钱1000元,2.2万未退。
17、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经周艳介绍汪东给7个朋友孩子办理入学骗取29万,陈某甲未办理钱款挪用退还5.5万,23.5万未退。
18、2018年3-4月,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害人尹超孩子“雁塔路小学”入学骗取尹某甲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户转账2万并和陈某乙签订《入学咨询协议书》,陈某乙承诺7月15日前领取入学通知书,8月底陈某乙告知被害人入学费用涨价需加1万才可办理,尹某乙答应,陈某乙让联系陈某甲,陈某甲谎称通知书已办好再交2万,尹超要求见面或见到录取通知书给钱,陈某甲约定地点时间未见面并失联。
19、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某某乙朋友分别办理“西安实验小学”入学和“未央区政府”工作骗取2万定金,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挥霍,后陈某甲在某某乙的多次催要下退钱1.5万,0.5万未退。
20、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马某甲孩子办理“陕西师大大兴小学”入学骗取2.5万,陈某甲未办将钱款挪作他用,后陈某甲在马某甲的多次催要下退钱2万,0.5万未退。
21、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害人刘某乙孩子“经开五小”入学骗取4万,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后陈某甲在刘某乙的多次催要下退5000元,3.5万未退。
22、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乙介绍康喻给朱某甲朋友家孩子办理入学事宜,陈某甲谎称其是教育局下派**认识各区教育局领导及各学校领导骗取54.5万,后在康某甲多次催要下陈某甲退5万,49.5万未退。
23、2018年4月-8月,被告人陈某甲给惠义鹏联系的12个朋友办理入学骗取131.5万,陈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陈某甲在惠义鹏的多次催要下给其分两次退钱7000元,之后陈某甲失去联系,130.3万未退,惠义鹏将房子变卖全额退款。
24、2018年4月-8月,被告人陈某甲办理刘瑶联系的30名学生入学事宜骗取170.5万,陈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所得钱款挪作他用,后在刘某丙多次催要下陈某甲给其分多次退款29.58万,刘瑶通过夏合理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办理3人入学18.5万,陈某甲退14.5万,4万未退,夏合理垫付退还被害人,陈某甲共计144.92万未退。
25、2018年3月-12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认识相关学校、管委会、地铁部门领导办理被告人陈某乙介绍的冯博联系的36人安排工作或办理毕业证书事宜骗取71.4万,陈某甲退钱4000元,陈某甲71万未退;冯博办理苗宇工作给刘某甲4.5万、办理唐某甲工作给刘某甲3.8万,办理刘睿工作给刘某甲4.5万,刘某甲12.8万未退,事后为让被害人某某丙办事,陈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商议王某甲假装单位面试人员共骗取25人次,收取好处费4.8万(杨某乙、张晨、郭旗、赵某某、李某丙、南思源、冷旭、延中凯、柴源、苗宇、刘睿、兰开路、王某丁、邵某乙、徐敏、高某甲、党泽辉、魏某某、王林、苏醒、任某某、黄妍、桑宇龙、范翠、唐某乙25人),陈某乙给李静办理大专毕业证,获利4000元。冯博垫资给被害人退款60万。
2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朱某乙孩子办理“西航三小”入学骗取5万,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偿还他人债务,事后陈某甲在朱某乙的多次催要下退钱1000元,4.9万未退。
27、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经被告人刘某甲介绍被害人张某丙给其侄子张某丁办理“西光小学”入学骗取3.5万定金,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后在张某丙的多次催要下退1.5万,2万未退。
28、2018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办理被害人王欢孩子“新知小学”入学骗取3.5万定金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
29、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教育局认识人给被害人王某戊办理“曲江一小”入学骗取8.3万,8月底陈某甲手机关机失联,所骗取钱款已挥霍。
30、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告人陈某乙介绍的被害人张某戊的两个外甥“西航一小”和“凤杨小学”入学骗取4.5万,陈某乙负责签订协议并开具收款收据从中获利3000元,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
31、2018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告人陈某乙介绍的被害人梅和平孩子“航天中学”入学骗取3.5万,陈某乙和其签订协议并开具收款收据从中获利2000元,陈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所得钱款挪作他用,陈某甲在梅和平的多次催要下退钱1.5万,2万未退。
32、2018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认识教育局领导承诺9月1日正常入学骗取3万定金,办理陈某丁家孩子入学“经发小学”,事后陈某甲未办理将所得钱款偿还他人债务。
33、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魏党党(魏峰)办理亲戚家孩子“高新一中本部”入学,骗取10万定金,事后陈某甲未办理将所得钱款偿还债务,陈某甲在魏党党的多次催要下退2000元,9.8万未退。
34、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潘某甲孩子办理“西工大高中部”入学骗取5万定金,事后未办理钱款偿还他人债务,陈某甲在潘某甲的多次催要下退1万,4万未退。
35、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马某乙孩子办理“西工大高中”入学骗取6万定金,事后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偿还他人债务,陈某甲在马某乙的多次催要下退3万,3万未退。
36、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告人陈某乙介绍的被害人申某某孩子“文景小学”入学骗取5.5万,陈某乙签订协议并开具收款收据获利2000元,陈某甲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后陈某甲在申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退钱1万,4.5万未退。
37、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办理被害人李玲孩子“经发南校区”入学(刘某丁取2万定金)和其“经发南校区”美术**的工作(陈某甲收取3万定金),陈某甲、刘明未办此事将钱款挪作他用,陈某甲给李玲办了假的教师资格证书。
38、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害人张某己办理“经发学校”入学骗取2万定金,陈某甲未办理此事将钱款偿还他人债务。
39、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以办理“马旗寨小学”入学为由收取康某乙等4名学生家长各2万,刘某甲让王某甲办理,王某甲去马旗寨小学被**当场拒绝,后刘某甲又以可办理其他学校为由钱款被刘某甲挪用,先退还2万,6万于立案后刘某甲退还。
40、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害人陈某戊(周某乙)朋友家孩子办理“浐灞一小”入学骗取6万,刘明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去公司要求退款,陈某甲退款2000元,5.8万未退。
41、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认识未央教育局领导,办理被害人杨帆孩子杨某丙“经开五小”入学骗取4万,所得钱款挪作他用,后刘某戊涉嫌诈骗被大明宫派出所拘留。
42、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乙在西安周韵教育科技公司商谈给调动工作骗取高某乙给公司账户缴纳3万,陈某乙与高某乙签订协议及开具收款收据,钱款被陈某甲挪用。
43、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被告人陈某乙介绍的被害人王某己孩子“西航二小”入学骗取2万定金,陈某乙负责签订协议并开具收款收据从中获利2500元,刘明未办理将钱款挪作他用。
44、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办理被害人王某庚“丰东管委会”正式工作收取7万,后王某庚到达刘某甲指定的地点面试发现是“丰东集团子公司”下的物业公司并不是“丰东管委会”正式工作,后刘某甲对此事再无办理也无退款。
45、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丁路某甲转款15万给被害人胡某甲办理“铁一中滨河高中部”入学,刘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交房租。后刘某戊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后刘某甲姐给胡某甲退款10万。
46、2017年8月,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蔡某甲(王慧夫妻)办理其孩子蔡某乙“铁一中滨河高中部”入学收取19万,后路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转款16万,后刘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刘某甲16万未退,路某甲3万未退。
47、2017年8月初,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胡某乙办理“经发小学”入学收取13万,路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转款12万,事后刘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所得钱款挪作他用。事后刘某己家长的逼要下退还3万元,刘某甲9万未退,路某甲1万未退。
48、2017年8月初,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吴某甲办理“铁一中滨河校区”入学收取18万,后路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转款16万,刘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用。刘某甲16万未退,路某甲2万未退。
49、2017年8月初,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肖思墨办理“经发小学”入学收取13万,后路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转款12万,刘明未办将钱款挪用。后刘某己家长的逼要下将12万全额退还。路某甲1万未退。
50、2017年8月份,被告人路某甲给范媛联系的学生李某丁办理“航天中学”入学收取8万,后路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转款6万,后刘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刘某己家长的逼要下退还4万,范媛已将8万退还。刘某甲2万未退,路某甲2万未退。
51、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路某甲给范媛联系的10名孩子办理入学事宜骗取158万,后路某甲找李彧(董雨萌收5万、郭铭瑄收8万、杨某丁收6万、高某丙收16万、马某丙收9万)、商志鹏(唐某丙19万、马宇轩收18万)办理7名孩子入学,后李彧、商志鹏没有能力办好此事将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李彧共退款44万,商志鹏共退款37万。路某甲在范某某多次逼要下分两次退款30万,后路某甲没有能力和关系办理此事,为躲债更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于杨凌示范区恒大城小区。共退111万,路某甲47万未退。
5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陈某己孩子刘某庚办理“高新第一中学国际部”入学收取16万,后路某甲转给李彧9万办理,后李彧没有能力办好在家长的多次逼要下李彧退还被害人9万,路某甲7万未退。
53、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龙某甲龙某乙办理“高新第一中学国际部”入学骗取18万,后路某甲转款闻思远13万办理,闻思远没有能力办好退还给被害人13万,路某甲5万未退。
54、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陈某丁孩子办理李某戊“西安市85中”入学骗取13万,后路某甲找李彧转款7.5万办理,后李彧没有能力办好此事退还给被害人7.5万,路某甲5.5万未退。
55、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杨某戊孩子杨某己办理“高新一中高中部”入学骗取23万,路某甲转李彧17万办理,后李彧没有能力办好在家长的多次催要下退还给被害人17万,路某甲6万未退。
56、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路某甲给被害人杜某某外甥王某辛办理“交大附中本部”入学骗取12万,后路某甲找马燕给付10万办理,后马燕没有能力办好此事在富县公安局调查时马某丁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路某甲2万未退。
57、2017年8月,被告人路某甲谎称给被害人苏某乙谎称西安中学有直接关系,21万办事费某某就可以拿到通知书正常入学,办不了全额退钱,骗取苏某乙21万,快开学未收到通知书苏某乙联系路某甲,路某甲谎称非正常报名的学生推迟到9月1日报名,9月1日路某甲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不见面,9月4日苏某乙以朋友孩子办理入学与路某甲见面后要求退钱,路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苏某乙要求路某甲打21万欠条,后路某甲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甚至****。路某甲称给办事人19万。
58、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被害人周某丙孩子办理“西工大附小”入学在其办公室收取周某丁15万,后王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在被害人周某丁的多次逼要下退款10万元,5万未退。
59、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给马光朋友孩子尚书成办理“铁一中滨河”借读骗取马光22万,事后王某甲没有办成此事给马光退款8.5万元,13.5万未退。
60、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施某甲孩子施某乙办理“西安凤景小学”入学骗取6万费用,后王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后在施某甲的多次催要下退款5000元,5.5万未退。
6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王某壬徐某某孩子王紫涵办理“西航三校”入学骗取5万,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用未退。
62、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吴某乙孩子办理“陕西师大景园中学”借读骗取6万,后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钱款挪用。
63、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马光朋友孙超孩子办理“陕西师大御景城小学”入学,谎称其通过陕西师大景园学校杨助理介绍找御景城小学曹**(查无此人)办理收取马光4万,后王某甲并未办理将钱款挪用。
64、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某某丁学生尹某丙办理“西安中学”借读承诺9月初就可入学收取13万,9月1日开学时王某甲并未办理好此事,被害人多次去单位、家中寻找未果,通过微信联系到王召奇并在被害人姬鸽的多次催要****,10万未退。
65、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李某己办理“西安外国语学校”入学,王某甲称找该学校马哲主任已办理好此事,2019年3月份就可收到通知报名并收取3万,经查某某主任称当面拒绝王某甲,后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将所得钱款挪作他用。
6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王某癸孩子王垣办理“陕西师大景园小学”入学骗取4.5万,谎称通过该校樊某某已办理好此事,2019年9月份就可正常入学报名,后经查陕西师大景园小学樊某某称并无此事。
67、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潘某乙陕西城际铁路上班骗取6万,谎称1到2个月就可正式上班,但到了约定时间没有任何消息也联系不到,未退钱款。
68、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许某某孩子许诺桐办理“西安外国语学校”入学,王某甲称该学校马哲主任已办理好此事,2019年9月就可以入学并收取3.5万,经查某某主任称王某甲找他办理许某某之事被拒绝,王某甲感谢之前办理谭某某给马哲5千元红包,马某戊退。3万未退。
69、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王某A办理“西安铁路局”正式工作骗取9万且承诺年前入职,后王某甲并未实质性办理此事将钱款挪用。
70、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张某庚孩子办理外国语学校骗取3万,并承诺2019年3月18日出招生名单办不成全额退款,未退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路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甲诈骗数额共计690.61万,刘某甲诈骗数额共计102.8万,王某甲诈骗数额共计77.5万,路某甲诈骗数额共计83.5万,骗取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乙诈骗数额共计12.6万,非法获利11000元,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菲菲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路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随案移送手机8个、教师资格证6个、学士学位证1个、身份证、名片3个、收款收据、公章7个、收条、银行卡29个,数据光盘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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