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其儿子陈某乙、姑爷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到尚某某一面坡林场施业区28林班4小班内盗伐核桃楸、白桦、落叶松等树木做烧柴。经依法鉴定:陈某甲等人所盗伐树木共43株,蓄积为8.108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25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芦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陈某乙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9年5月1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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