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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迁安市******。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7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迁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迁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翻墙进入鑫达钢厂盗窃不规则废锰钢蓖条72.6公斤,经迁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4.59元。

2.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刘某乙翻墙进入迁安市鑫达钢铁公司大院盗窃废锰钢蓖条,由鑫达公司保安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该四人盗窃锰钢蓖条441公斤,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28.72元。

3.2019年07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陈某乙翻墙进入迁安市鑫达钢铁公司大院内盗窃废钢,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该四人盗窃废铁棍八根、铁块两块,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9元。

4.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陈某乙、张铁生翻墙进入迁安市鑫达钢铁公司大院内盗窃废钢,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四人欲将879公斤废锰钢蓖条倒出墙外时,被巡逻保安发现,四人遗弃赃物逃跑。该废锰钢蓖条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4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铁板、铁棍、锰钢蓖条(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锰钢蓖条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多次盗窃企业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现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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