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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刘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公寓****农民。2015年6月12日,因犯有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乡**村**号,农民。2007年9月17日,因犯有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文安县金龙西园北门三岔道口处,将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6580元。

2、201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文安县政通8号小区北侧政通道上冠丰房产门脸前停车位上,将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长城皮卡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6898元。

3、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北京朝阳区东坝乡朝新嘉园东里7区东南角,将贺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4、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西南隅村,将王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666.66元。

5、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雄县观湖公寓小区南侧虾友记饭店门前,将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6、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大城县凤凰城小区北门,将王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0元。

7、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固安县永定南路绿宸万华城G区西门西侧路边上,将杨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000元。

8、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固安县万华城小区西门,将王某丁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0元;

9、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保定市涞水县金源街“喜乐童年”店铺门前,将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10、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将杨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长城皮卡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0元。

1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河间市冠捷官邸小区南门京东快递门口附近,将杨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查扣后返还失主。

12、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河间市冠捷小区回迁楼底商的一家足疗店门前,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起亚K2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000元。

13、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高阳县文化路浪淘沙洗浴对面停车位上,将贺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该车因失主未能提供被盗车辆详尽信息未能作价。

1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容城县县城西小区东侧振华巷从北往南数第三排楼房边上,将杨某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0元。

15、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易县城内计生委对面大街北侧停车位上,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0元。

16、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易县联通公司门口停车位上,将赵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17、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保定市涞源县金福家园小区门口北华路路南路边,将王某戊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0元。

18、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张家口市宣化县御府天苑小区北门口的马路上,将赵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0元。

19、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张家口市宣化县皇城桥北路皇城批发市场门口南侧,将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0元。

20、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驾车至霸州市兴华南路阳光花园小区底商博智辉五金建材店门前,将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棕色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21、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经事先预谋,驾车至廊坊开发区宏泰美树小区西门,将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长城皮卡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在固安县盗窃杨某甲、涞水县盗窃孙某某的汽车存放地点,公安机关将车追回后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己、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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