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凤台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凤台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尹某某、储某某(均另案处理)、任某某(13周岁)在饭后与夏某某(另案处理)发生言语争执后离开。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夏某某、马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吃饭时,夏某某将其与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一事告知,后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尹某某并索要储某某的手机号码。尹某某将储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夏某某等人,后又与夏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发生言语冲突。
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因马某某通过短视频发现尹某某在凤台县城北桥附近,马某某邀约夏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二人前往凤台县寻找尹某某和储某某为夏某某出气。尹某某、任某某、吕某某(14周岁)在凤台县凤凰镇州来北路**理发店门口与马某某等人发生言语争执,马某某等人要求尹某某等三人联系储某某到场并继续言语挑衅。后马某某打了尹某某头部。尹某某被打后便与任某某、吕某某电话邀人,夏某某、马某某等人旁边等待。任某某通过电话邀约彭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与陈某乙(另案处理)到达凤台县城北桥后发现马某某等人人多,彭某某将陈某乙放下陪吕某某等人离开继续邀人。彭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要其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联系到被告人刘某甲及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王某甲(15周岁)应陈某乙邀约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15周岁)前去打架。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在凤台县苏果东侧小凉亭处与陈某甲等人汇合后前往凤台县城北桥。彭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先询问谁动手打了尹某某,后刘某乙、徐某某、陈某甲持棍与夏某某、马某某等人互相殴打,彭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参与殴打。期间,尹某某、吕某某在双方打架前均要求储某某赶往现场。储某某让宋某某(另案处理)先到现场看看,后其前往凤台县苏果超市后面小吃街上找王某丁等人陪同其前往城北桥打架。宋某某与石某某(另案处理)赶到了凤台县城北桥**造型馆门口时,彭某某等人正与马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石某某发现张某某被打,要求双方不要再打同时质问是谁殴打的张某某,并提议换地方接着打。后双方在石某某带领下前往凤台县凤凰镇后马场桥头,马某某方仅有马某某、夏某某等四人,石某某提议4对4打,尹某某与夏某某等人又发生言语冲突,后王某丙(另案处理)持棍、彭某某持砖头殴打夏某某、马某某等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参与殴打。经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某某、金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中陈某甲系首要分子,刘某甲系积极参加者,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系主犯,刘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甲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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