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卜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塘**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陈某甲一起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到三亚市崖州区**村被害人潘某某家门前将潘某某家的一只狗盗走。盗窃狗得手后,被告人卜某某、陈某甲盗窃两人又驾驶丰田牌小轿车到三亚市崖州区乾隆村黎某某家,将一个煤气罐、两个电磁炉放在丰田牌小轿车后排座位盗走。之后,两被告人再次驾驶丰田牌小轿车到三亚市崖州区**村邓某某家,将一个煤气罐、一瓶洗洁精和一个打火器(无法鉴定)放置在丰田牌小轿车后排座位盗走。破案后,被盗物品均没有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一只狗、两个煤气罐、两个电磁炉、一瓶洗洁精价值为人民币1455.80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卜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袁某某、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物证绿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暂由办案机关保管;VIV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