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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5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5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3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3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6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及罗某甲、邓某丁、江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镇**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邀集赌徒以“撑船”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一伙雇请被告人陈某乙、邓某甲及张某甲、邓某乙、何某某、彭某某等人在赌场做事。其中,被告人陈某乙、邓某甲及何某某负责望风,张某甲负责邀集赌徒、放点,邓某乙负责邀集赌徒,彭某某负责放点。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一伙先后邀集赌徒刘某某、骆某某、童某某、张某乙、罗某乙、凌某某、王某某等人参赌,共计抽水20余万元。

2、2018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及邓某乙租用本市**镇**村**组被告人邓某丙家为场地开设赌场,邀集赌徒骆某某、汪某甲、凌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撑船”的方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9000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甲被抓获归案;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6月8日,被告人陈某乙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处各查扣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账本、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罗某甲、张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何某某、彭某某、骆某某、童某某、张某乙、汪某甲、罗某乙、凌某某、朱某某、邓某丁、王某某、汪某乙证言;③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供述;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开设赌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点,应当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甲、陈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卜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甲、陈某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均建议并处罚金,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18年11月2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甲(1587429****)、卜某某(1387587****)、刘某某(1397516****)、邓某甲(1877488****)、陈某乙(1587313****)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移送案卷五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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