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郫都区**镇**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郫都区**镇**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叶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曾某乙、钟某某八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喻某某、叶某某、曾某乙、钟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八人经事先商议后,携带编织袋、剪刀等工具,由吴某某驾驶川A*****号越野车搭载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喻某某驾驶川A*****号面包车搭载曾某乙;钟某某驾驶川A*****号面包车搭载曾某甲,一同从新都区大丰镇窜至蒲江县寿安镇董口村被害人姚某某、左某某、唐某某三人的果园盗窃柑橘(不知火)共计1600余斤。
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600斤柑橘(不知火)在2020年3月9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叶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曾某乙、钟某某八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叶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曾某乙、钟某某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4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陈某甲、喻某某、叶某某、曾某乙、钟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陈某甲、叶某某、曾某乙、钟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七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八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喻某某、叶某某、曾某乙、钟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叶某某、曾某乙、钟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喻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维刚
附:
1.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叶某某、曾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曾某乙、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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