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南安市**镇****的租房内,通过在网上租赁“途六”赌博平台机器人,通过微信提供二维码让赌客进入赌博平台赌博,根据开奖结果赌输赢。共接受陈某丙、侯某某、吴某某等人投注计人民币3700元。
2020年4月7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路**号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报告书、户籍证明、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店面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侯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及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在网上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欧钧毅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监视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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