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岳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岳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吴岳石伙同王某甲、杜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已分案处理)四人在喝酒时提起之前收废品的老板娘陈某乙不把三轮车借给他们而是借给其他人生气,于是四人商量要去找老板娘“麻烦”,其后四人到吴岳石处拿了两把砍刀到达被害人陈某乙家中,陈某甲、吴岳石、王某甲等人到了之后便持刀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随后,房东陈某丙听到争吵后便出言劝阻,王某甲等人没有理会并持刀对陈某乙的家具实施打砸,打砸完后便推着陈某乙的电动三轮车出去,推到大门时卡住了,王某甲便持刀对大门进行打砸,杜某某见状也从大门旁捡起斧头对大门实施打砸,陈某甲捡起石头打砸,打砸完后,王某甲等人又对电动三轮车实施打砸。打砸结束后,四人离开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乙被打砸的电动三轮车修复认定价格为356元人民币,被打砸的不锈钢大门修复认定价格为789元人民币,共计1145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吴岳石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二千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当日被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吴岳石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当日被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王某甲、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陈某甲、吴岳石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岳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岳石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吴岳石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吴岳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岳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岳石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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