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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2011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路乡**里村**号。2013927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某甲在本县黄桥废品站、坚固村千石仓自然村、岭下彭一公寓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三十二张方式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的7%抽头获利。经查,陈某丙等二十人以上到该赌场内赌博,二人总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吴某某、陈某甲共上缴违法所得6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丁、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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