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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里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区**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商旅与被害人沈某某、季某某、徐某某、贲某某兑换港币时,采取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少给被害人应得款项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沈某某、季某某、徐某某、贲某某人民币5423元。事后,被害人沈某某、季某某、徐某某、贲某某发现被盗,遂前往**商旅讨要并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以及陈某乙将盗得款项予以退回。

2018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商旅与被害人张某某兑换港币时,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将5000元港币抽出放至点钞机后实施盗窃。得手后,被害人张某某发觉不对劲,遂报警。被告人陈某甲为避免警察到场,将盗得的5000元港币退回,并给付1000元港币的赔偿。

2018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5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涉案人民币248655元、港币36600元、澳门币21340元以及点钞机一台暂扣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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