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6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初中,**快递公司原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因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嫌疑,于2016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邮寄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因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嫌疑,于2016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邮寄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运输、邮寄枪支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快递(营业地点:华强北**大厦**楼)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邮寄仿真枪,每支枪获取150元人民币好处费。从2016年的11月11日开始,陈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帮其取枪、邮寄,每支枪给予陈某乙60元人民币好处费。
2016年12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酒店附近从两名香港人(另案处理)处取到枪后,走到**小区停车场出入口旁小巷内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持有的牛皮袋内查获疑似枪支10支(经鉴定,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随后,在吴某某的带引下,民警在陈某甲的住处**小区**栋**房内搜查出疑似枪支2支(经鉴定,其中1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6年12月7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福田村**路**网吧门口附近将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涉案12支枪(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邮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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