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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甲等人赌博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街**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9年8月2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巷**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05年9月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冬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幢**室。因吸毒,于2009年7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2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赵冬冬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同月12日、17日、1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伙同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县大峃镇“鼎宏车行”、“米兰咖啡”等地多次组织吴某丙、王某某、金某某等人以麻将玩“放炮”、扑克牌打三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达8万元以上。其间,被告人赵冬冬多次帮忙抽取头薪并获利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在本县大峃镇府前大楼1楼路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冬冬于2020年1月14日在本县大峃镇朝阳嘉园1幢1006室门口被民警抓获。其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金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赵冬冬和同案犯翁乐清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赵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赵冬冬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而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冬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赵冬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一年六个月(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冬冬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冬冬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1661****。

2.手机肆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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